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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16


为适应新形势下药品交易采购发展需要,市医保局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拟定了《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细则》的制定背景依据

我市药品交易采购制度已执行了十年,部分规则已不适应当前药品交易采购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明确了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提出了分类采购等任务要求。

二、《工作细则》的主体框架

《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药品挂网价格规则、规范挂网程序、重大疫情药品挂网采购、组织实施和附则。

三、《工作细则》的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采购,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须通过平台挂网销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

(二)药品挂网价格规则。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通过平台挂网;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企业按照议价结果直接挂网;非医保目录的议价药品,医疗机构成交价不高于平台挂网价;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注射剂以制剂包装单元计,如支/瓶/袋,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元计);备案采购药品,通过平台填报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协议到期后按相应类别进行挂网价格的确定;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采购;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通过平台采购,因平台系统改造等,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三)限价挂网药品挂网程序。

1.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新进入重庆交易采购的药品,初审合格的药品于每月20日通过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底前报送市价格招采中心。市价格招采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批后移交平台挂网执行。

2.定期调整。适用于符合限价挂网条件的所有药品。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每年12月底前完成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挂网价格-应公示5个工作日。挂网价格调整后低于有效合同价的,自新的挂网价格执行之日起,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格。挂网价格调整后高于有效合同价的,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继续执行原合同。

3.政策调整。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或调整价格招采政策的药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挂网分组。药品挂网分组具体分为:第一挂网分组包括创新药、专利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的药品;除第一挂网分组以外的药品为第二挂网分组。

(五)重大疫情药品挂网采购。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纳入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优先保障供应为目的,临时放开挂网价格管理机制,实行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药品也可适时调整挂网采购。

五、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的内涵界定

生产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同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并如实提供相关挂网记录证明(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包括葡萄糖氯化钠、氯化钠、复方氯化钠、葡萄糖等注射剂按包材联动价格)。同一省份有多个在执行价格的,以最低价为准。已撤销挂网或价格无效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对应价格发布机构的证明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不纳入限价范围。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即最低中标价格或挂网价格等价格,不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不含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执行周期结束后未供货的价格及挂网后未供货的价格,不含福建、广东省级平台挂网价格。

六、相同药品的认定

国产药品注册证书上的药品通用名、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不含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进口药品(含进口分包装)注册证号不同,但进口药品注册证上商品名和药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无商品名的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上的公司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视为相同药品。

七、最低价报价规则

1.生产企业产品有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注射剂产品生产企业按支/瓶/袋申报外省最低价,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存在包装数量差异的,外省价格应除以相应的包装数量换算为支/瓶/袋的价格后,选择最低价申报。其他剂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相同药品的最小零售单位申报价格,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包装数量相同的,直接申报其外省最低价格;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包装数量不同的,应通过简单乘除,与申报药品换算为同包装数量的价格后选择最低价申报挂网价。

2.生产企业产品无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相同药品无同制剂规格价格的,生产企业应申报其他各制剂规格的全国最低价,按照差比价计算方法换算为申报制剂规格药品的挂网价格,生产企业确认后挂网。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的挂网价格差比价后取均价,计算挂网价格,企业确认后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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