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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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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6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23号),为使广大参保群众充分了解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参保人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吗?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二、重复参保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般来说,重复参保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制度内重复参保。例如,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既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又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保。又如,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在不同的地方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二是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跨制度重复参保。例如,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既参加了职工医保,又参加了居民医保。

    三、如果出现了重复参保,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重复参保的,原则上按照待遇从优、服务方便的原则保留一个确定的参保关系,停止其他参保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是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二是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三是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四是学生因入学形成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停止原参保地参保关系,保留学校所在地参保关系。

    举几个我市常见的重复参保的处理:

   (一)先参加居民医保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再因就业等原因转为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将保留随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关系,并停止其他参保关系。退费处理:1.对参保人居民医保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的,可申请退还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对参保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其在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状态正常前未发生医保费用的,可申请退还重复部分的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3.其他情况不能申请重复参保退费。

   (二)先参加居民医保,后为获得更高保障转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将在职工医保等待期满后保留职工医保关系,并停止其居民医保参保关系。退费处理:1.对参保人居民医保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的,可申请退还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其他情况不能申请重复参保退费。

   (三)学生入学前已在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入学后又参加了学校所在地的大学生医保,将保留学校所在地的大学生医保参保关系,并停止其户籍地居民医保参保关系,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重复参保退费。

    四、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保有什么特殊规定?

    除此前提到的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外,由于学生医保集中筹资时间较短,各相关区县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前移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的集中筹资时间,按开学当年度普通居民医保标准预缴,以更好的保证大学生不会错过集中缴费期。

    五、新生儿参保有什么特殊规定?

    新生儿参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特殊规定,一是新生儿独立参保: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可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二是随法定监护人参保: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三是下半年出生新生儿:对下半年办理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不再缴纳财政补助部分。

    六、退役军人参保有什么特殊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3个月内按我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

    七、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什么特殊规定?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按我市规定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其结束短期务工与参加居民医保在同一年度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在不同年度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八、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与单位协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也可自愿与单位终止医保关系,转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自退休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个人身份参保手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对3个月后办理手续的,待遇等待期按新参保人员计算。

    这里所涵盖的人员既包括文件出台后新退休的人员,也包括原已办理退休,但缴费年限不足且未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人员。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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