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2020年4月10日,市医保局印发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精神,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在充分参考借鉴外省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申报和受理部分。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和受理进行规范。一是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在渝部队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医保局受理审核,区县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办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属地区县医保局受理初审后,报市医保局审核;二是明确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三是明确了医保部门不予受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六种情况。
(三)审核部分。一是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二是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专家论证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专家论证后的公示有关事宜。
(四)实施部分。一是明确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申报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其他具备开展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条件的医疗机构,经报市医保局同意后,可参照申报医疗机构价格试行;二是提出了取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不再试行的五种情况。
(五)制定价格部分。一是对试行期满后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由试行医疗机构按照一定条件,申请纳入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二是申请时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区县医疗机构向属地区县医保局提出纳入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申请,经区县医保局审核后报市医保局。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三是明确由市医保局集中审核,统一确定项目编码、定价形式、价格标准及医保属性等,以及公示有关事宜。
三、执行日期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