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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01


一、背景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我局根据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是根据公众健康的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当中明确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对象,符合具备的基本要求,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的细则,谈判的原则,以及不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及时报送医疗保障结算清单等信息,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协议管理等。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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