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我局根据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是根据公众健康的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当中明确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对象,符合具备的基本要求,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的细则,谈判的原则,以及不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及时报送医疗保障结算清单等信息,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协议管理等。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