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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1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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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采价函〔2021〕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调整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降低检测价格。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政府指导价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实行单样本检测,收费调整为每人次40元(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的收费每人次不得高于60元。实行5:1混样检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每人次不得高于20元;实行10:1混样检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每人次不得高于15元。混样检测的不再收取体外试剂盒等其他费用。

   (二)同步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

     1.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单检),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1号)规定,其医保支付标准随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同步下调为每人次40元;医保属性、报销限制、对体外诊断试剂盒的医保报销以及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1号)执行。

    2.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混检),新增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属性确定为甲类,与单检项目一样,限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予以报销,一次就诊限报一次,按照混检的收费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报销。

   (三)明确医疗机构为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具备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四)明确“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收入分配原则。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二、体外诊断试剂盒如何收费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除外内容”,体外诊断试剂盒仅指核酸扩增试剂,不包括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病毒采样管等。

    单样本检测的,由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混样检测的,不得收取体外试剂盒等其他费用。

    三、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时间

    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如何监管此次公布的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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