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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22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政策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持续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集中采购,不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检测服务价格,取得积极成效。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成本,努力将检测筛查的支出控制在可承受水平,保障抗击疫情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降低检测价格,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盒不再作为可收费耗材,检测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5∶1混检和10∶1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二)同步调整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保支付政策。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单、混检)均全额纳入医保报销。同时,核酸检测试剂盒(体外诊断试剂盒)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中剔除,不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三)明确混检的适用情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并计费,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明确医疗机构为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免费提供纸质报告。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五)明确“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收入分配原则。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二、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时间

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自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

三、如何监管此次公布的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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