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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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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共六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通过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多层次医疗服务供给和价格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优化,价格体系更加科学,价格合理补偿功能更好发挥,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二)调价评估条件。设立启动条件、约束条件,明确了启动动态调整的改革评估指标,明确启动和约束条件,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问题,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切实增强改革预期。

(三)价格调整程序。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整程序,包括开展数据调查、测算调价空间、选择调价项目、拟定调价方案、部门协商、风险评估、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上报审批。

(四)调价配套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规范及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基础工作,监测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和价格结构变化,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估成果应用。

(六)强化保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并对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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