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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19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3月19日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调度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安排疫情防控工作,强调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3月21日国家医保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2年3月23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18号)。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及抗原检测试剂盒临时性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

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及抗原检测试剂盒临时性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凡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其项目及抗原检测试剂盒纳入我市医保报销。“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费用,医保全额报销并按照15元/人次封顶。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可购买检测试剂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行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以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价格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

一是继续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医保结算管理。

二是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受医保目录限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尤其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要及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对于调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四、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基金。

二是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医保报销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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