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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03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裁量基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制定了本《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二)《裁量基准》共26条,主要分为总则、裁量基本规则、处罚裁量监督、附则等四个部分。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及制定本《裁量基准》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二是裁量基本规则,主要明确了行使裁量权应遵循的各类原则、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标准,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处罚幅度的适用情形;三是处罚裁量监督,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方式和滥用裁量权的责任后果;四是附则。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实施时间等。

(三)《裁量基准》后附《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了细化,形成21条裁量标准,为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裁量基准》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完善我市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提升我市基金监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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