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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25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战略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推动重庆市和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有利于促进人才要素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渝两地有关政策,经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形成《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本次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二是明确缴费年限互认条件。限定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三是明确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四是细化特殊处理措施。针对累计年限不达标、单建统筹参保人员等多种特殊情况,分别设置按当地政策补缴的相关条款,鼓励参保人补缴后享受成渝年限互认的惠民政策,同时也明确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本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是明确其他事项。成渝两地医保部门要共同防范两地基金支出风险,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六是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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