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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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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1215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关于“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结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有关精神,以“坚持产出导向、体现技术价值、可监测可评价”为基本原则,出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4号),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提升患者药学服务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新增“药学门诊诊察费”和修订“住院诊察费”“会诊费”。

1.新增“1112 药学门诊诊察费”分类,分别设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及三级医疗机构拆分立项,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9/次、15/次、20/次。

2.修订“AAAD0001住院诊察费,增设“AAAD0001.01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收取)”,明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收取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收取政策。”

3.修订“1110 会诊费”,增设药学会诊项目,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院级会诊费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80元/次、200/次、300/次;市外会诊为市场调节价,由会诊双方协商定价。
    4.以上政策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312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三、加强收费指导和监管

各试行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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