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新增“1112 药学门诊诊察费”分类,分别设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及三级医疗机构拆分立项,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9元/次、15元/次、20元/次。
3.修订“1110 会诊费”,增设药学会诊项目,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院级会诊费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80元/次、200元/次、300元/次;市外会诊为市场调节价,由会诊双方协商定价。
4.以上政策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各试行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