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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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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保局和市教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背景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保、教育、税务部门要加强动员,统筹兼顾,坚持自愿缴费和有效扩面,鼓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加高校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二)优化完善参保待遇政策。

一是大学生集中参保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完成缴费的次日起享受我市大学生医保待遇。大学生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人·年、二档755/人·年。

二是优化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措施。大学生在校医院和校医院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统筹报销,实施一站式结算。

大学生在校医院普通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一档75%、二档80%;从202511日起,大学生到校医院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费用,医保报销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与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持一致,即: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40%,年报销限额为一档参保人员300元、二档参保人员5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校外医疗机构与校医院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合并计算,每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普通门诊费用在校医院不重复报销。

大学生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由高校根据参保大学生人数、普通门诊就医以及基金控制额度使用情况等,商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年度大学生一档个人缴费标准。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医保、税务部门每年开学季,主动深入高校和大学生群体,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大学生参保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高校要将大学生参保动员纳入新生入学、老生报到相关环节,为其提供便利。各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工作联动与数据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大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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