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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1-22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

定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运行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详细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准入、运行、变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医疗保障各级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协同监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一致性和规范性护理服务的政策导向。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准入管理、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53条。

(一)总则

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义,部门职责,工作方式和坚持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诚实守法、信誉良好;服务规范、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准入管理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它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明确了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流程和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办法》规定了长期护理服务类型饭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集中护理,并明确了相关的资质要求。

(三)运行管理

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护理服务一致性和规范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也应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经办服务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部门,《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要求,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亦有权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长护协议提出纠正要求,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续签应提前3个月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重要信息变更的应3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管理,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障机构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等五项情形的应中止协议,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长护服务等十四项情形的应解除协议,体现了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

(六)监督管理

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别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事项。

(七)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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