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医保发〔202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1章51条,分为总则、职能职责、管理流程、服务承诺、登记备案、记分规则、记分标准、管理措施、修复恢复、审核结算、附则等。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相关人员范围。相关人员包括: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二)职能职责。明确了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在支付资格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管理流程。明确了此项工作分为相关人员签署服务承诺、贯标赋码、取得支付资格、记分及对应管理措施等工作环节。
(四)服务承诺。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应作出服务承诺以及明确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五)登记备案。明确了登记备案的内容、备案状态及应用。登记备案状态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要妥善做好医疗等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保基金费用结算。
(六)记分规则。明确了记分周期、记分方式和责任划分,且记分信息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国共享可查。如记分实行“一医一档”,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记分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累计,不因其执业(就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
(七)记分标准。明确了不同记分情形及对应记分分值。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按照记分档次1-3分、4-6分、7-9分、10-12分,对不同性质的责任人分别记分。
(八)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同记分分值对应不同处罚结果和记分争议处理,对单次记分达9分以上和累计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相关人员的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对记分有争议的情形明确了异议申诉程序。建立记分公示制度,保障参保人就医过程的知情权。
(九)修复恢复。明确了已记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期限等修复措施,引导相关人员强化合规理念,主动合规。
(十)审核结算。明确了医保费用审核结算的具体要求。相关人员登记状态为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在暂停期或终止期内提供医药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十一)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