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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11

《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监管制度,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4章72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委托执法、管辖、立案、调查、告知、审核、决定、期间、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申请听证和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期限,增加了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规定,确定了听取法制机构意见案件的范围,增加了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强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管辖

规定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医疗保障局有权指定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程序

本章共有7节,一是立案,对立案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二是调查,详细规定了调查取证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三是告知,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四是审核,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听取法制机构意见等。五是决定,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六是期间和送达,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送达日期等。七是执行与结案。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附则

明确办法中“以上”、“以下”、“内”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概念,外国人适用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以及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冲突的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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