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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2-2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战略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推动重庆市和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202312月,成渝两地医保部门联合印发《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渝医保发〔20234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至202631日结束。《管理办法(暂行)》施行至今,运行平稳有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经与成都市医保局研究,《管理办法(暂行)》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31日。

二、实施范围

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三、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四、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

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一)任一参保地实缴年限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二)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在成渝两地的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是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不设个人账户;统账结合参保人员是指我市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有个人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有效期延长至202831日。国家、省(直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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