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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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医保发〔2019〕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息规则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额分为截止上年末累计余额(年初余额)和当年计入额(当年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后的余额)两部分。上年末累计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当年计入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支出时,先从当年收入额中列支,不足的,从上年末累计余额中列支。

(二)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计息公式:

个人账户利息=上年末累计余额计算的利息+当年计入额计算的利息

1.上年末累计余额计算的利息=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60

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期初账户余额×计息天数

2.当年计入额计算的利息=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活期利率÷360

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当年收支余额×计息天数

二、计息办理

(一)统一计息。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计(调)息利率规定,对上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统一进行计息处理。

(二)零星计息。因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转出市外参保等情况,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清算退还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清算时对其进行计息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让参保群众了解和知晓政策。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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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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