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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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0〕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制定了我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一)价格项目。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项目,具体见附件1。

(二)价格项目执行范围。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见附件2。

(三)具体项目价格。

1.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下浮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3.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邀请方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医保政策

(一)医保属性。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其中,甲类2个,乙类7个。

(二)医保结算标准。“互联网复诊费”与线下医疗服务项目“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实行统一的医保结算标准和定额报销标准,其定额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7元、一级医院5元;“远程单学科会诊”等其余8个项目的医保结算标准按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执行范围。“互联网复诊费”项目的医保报销政策纳入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远程会诊项目、远程监测项目的医保报销政策纳入我市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二)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须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计价说明等内容,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促进优质资源有序下沉和跨区域共享,切实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元)

说明

医保属性

医保结算标准(元)

备注

 

1111

“互联网+”医疗服务

 

 

 

 

 

 

 

 

 

111101

互联网复诊

 

 

 

 

按提供服务医疗机构类别收费,不区分医生职级。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不得用于首诊。

 

 

 

1

111101001

互联网复诊费

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问诊,查看检验检查结果等相关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111101001.10

互联网复诊费

(一级医院)

 

 

6

 

 

5

 

 

111101001.20

互联网复诊费

(二级医院)

 

 

9

 

 

7

 

 

111101001.30

互联网复诊费

(三级医院)

 

 

15

 

 

10

 

 

111102

远程会诊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

 

 

 

2

111102001

远程单学科会诊

指单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单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300

 

300

 

3

111102002

远程多学科会诊

指多个学科(至少2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多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540

 

540

 

4

111102003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临床病理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540

 

 乙

540

 

5

111102004

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临床病理非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提供非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360

 

360

 

 

111103

远程监测

 

 

 

 

 

 

 

 

6

111103001

远程心电监测

指使用心电监测远程传输系统,指导患者使用,记录并处理患者触发的心电事件,利用无线网络收集传输数据,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提供分析或指导服务,含设备安置。

 

70

 

70

 

7

111103002

远程起博器监测

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起搏器,利用无线网络收集传输起搏器的数据,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判断起搏器的工作状态,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不含起搏器程控功能检查。

 

70

每周计费不超过1次,每月计费不超过2次。

70

 

8

111103003

远程除颤器监测

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除颤器,利用无线网络将除颤器的数据收集传输到相应的数据信息处理中心,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判断除颤器的工作状态,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不含除颤器程控功能检查。

 

70

每周计费不超过1次,每月计费不超过2次。

70

 

9

111103004

远程胎心监测

指怀孕28周及以上的孕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胎心监测仪,利用无线网络实时采集胎心数据,由孕妇在医疗机构规定时间内及时上传,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及时提供分析或指导服务。

 

18

每天计费不超过2次。

18

 

 

 

附件2

 

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111000003

远程会诊

A311201066

远程家庭胎心监护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