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管理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精神,我市选定了3家药店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试点。试点以来,药店联网开通直接结算,为全市参保患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医保结算服务,解决了参保人垫资的难题。为进一步扩大服务,现就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管理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
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参保患者较多、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县可选择一家药店定点,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集中的区县可适当增加定点家数。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的药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截止申请日,定点药店有已经销售经营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数据,能保证国家谈判药品供给。
(二)要求经营场所内设置专门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并有明确标识。
(三)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四)具备全市范围内医保谈判药品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保证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准时送达,以确保病人在医疗操作规范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
(五)承诺并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
三、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第二条全部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组织评估
各区县医保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严格按照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开展审核评估,确定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并报市医保局备案。
五、签订协议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医保部门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六、结果公布
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信息,包括编码、名称、地址、电话等,供参保人选择。
七、退出机制
取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资格的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国家谈判药品用药相关规定,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按照协议取消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资格。
八、其他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运行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政策执行。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