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
通 知
渝医保发〔202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调整为10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调整为6元/次。
二、一般诊疗费限在我市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三、一般诊疗费合并的项目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门诊药事服务成本。上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维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变。
四、调整医保定额报销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9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5.5元/次。
五、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凭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一般诊疗费。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项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
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国家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政府 指导价 |
说明 |
医保属性 |
医保报销 限制 |
001101000010000 |
110100002 |
一般诊疗费 |
包含的内容: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门诊药事服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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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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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医保定额报销9元/次。 |
001101000010000 |
110100002.01 |
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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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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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医保定额报销5.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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