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3号)等基础上,就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为: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失能等级评估为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
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C、D、E、F、G级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同时满足其他待遇享受条件时,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二、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
(一)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
(二)机构上门护理。同原居家上门护理;
(三)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参保人变更待遇享受方式。
三、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护理服务项目
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项目分6大类共28项,详见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附件1),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见附件2。
五、视同缴费年限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中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退费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退费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一)死亡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二)重复缴费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可以在当年结束后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
(三)退休后多缴费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可在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申请退还自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当月起个人多缴纳的费用。
(四)经办过程中发生的多缴款处理。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办理退费。
七、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
(一)加强承办机构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完善承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承办机构在政策宣传、评估受理、评估组织、时效把控、日常巡察、动态管理、护理质量监督、主动创新等方面的承办效果。承办机构应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待遇享受方式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实施指导和监督;通过与个体护理人员签订相关管理服务协议的形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个体护理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二)加强定点机构管理
市医保部门完善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护理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模板。
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三)加强经办服务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制定全市统一的护理质量考核管理细则。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和定点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推进管理服务标准化、制度化。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2.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序号 |
分类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结果要求 |
待遇享受方式 | |||
居家组合护理 |
机构上门护理及指导 |
机构集中 护理 | ||||||
机构护理 及指导 |
个人护理 | |||||||
1 |
饮食 照料 |
帮助进食/水 |
根据护理对象的状态、饮食种类、液体出入量、自行进食能力,选择恰当的餐具、进餐体位、食品种类让对象摄入充足的水分和食物。 |
1.护理对象保持清洁,无遗留饭、水渍等; 2.无帮助饮食、饮水出现拖延和不充足情况; 3.无因食物选择不当出现噎食; 4.无因食物温度不适而出现烫伤; 5.喂食速度和食量合适。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3-5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3-5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2 |
饮食 照料 |
鼻饲 |
遵医嘱从胃管内灌注适宜的流质食物、水分和药物。 |
1.护理对象保持清洁,无遗留食、水渍等; 2.管道内无沉积的食物或药物; 3.无因操作不当、体位不当而导致误吸,并引起不良后果; 4.喂食速度合适; 5.管道护理符合护理要求。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3-5次/日。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饮食习惯和要求,原则3-5次/日。 |
3 |
排泄 照料 |
帮助如厕 |
根据护理对象状态,选择轮椅、助行器、拐杖等不同的移动工具,协助老人如厕。 |
护理对象无跌倒等安全意外情况。发生安全意外情况时,及时上报。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4 |
排泄 照料 |
失禁护理 |
为大小便失禁的护理对象进行护理,保持局部皮肤的清洁、干燥、舒适、无异味。 |
1.护理对象皮肤清洁、干燥、舒适、无异味; 2.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5 |
排泄 照料 |
床上使用 便器 |
根据护理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及活动情况,帮助其在床上使用便器,满足其需求。 |
1.护理对象皮肤清洁、干燥、舒适、无异味; 2.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 3.选择便器合适,常规床上便器使用熟练。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6 |
排泄 照料 |
人工取便 |
根据护理对象的身体状况实施人工取便。 |
1.护理对象皮肤清洁、干燥、舒适、无异味; 2.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 3.有安全防护措施; 4.合理使用润滑剂,动作轻柔。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7 |
移动 照料 |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
根据护理对象的情况、有无手术、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助护理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
1.有效清除护理对象痰液,有安全防范措施; 2.保持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 3.护理对象保持良姿位; 4.达到有效翻身,即翻身的角度、翻身垫的合理使用; 5.人工叩背方法正确,达到有效排痰。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3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3次。 |
8 |
移动 照料 |
借助器具 移动 |
根据护理对象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轮椅、平车等),帮助护理对象在室内或住宅附近进行移动。 |
1.对护理对象安全防范到位,未出现跌倒等不安全情况; 2.借助器选择合适。 3.每次移动时间原则上60分钟左右,可根据护理对象具体需要调整。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1次。 |
9 |
清洁 照料
|
压力性损伤(压疮)预防和护理 |
对易发生压疮的护理对象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为护理对象提供压疮护理服务。 |
1.护理对象皮肤色泽正常,骨突部位无新增压痕、破损等情况; 2.护理对象皮肤干燥、清洁无污垢、皱褶,腋窝、腘窝、会阴、乳房下等处无异味; 3.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无渣屑; 4.护理对象保持合适的体位; 5.有压疮评估记录,合理使用翻身用品和气垫床等。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4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10 |
清洁 照料 |
头面部清洁、梳理 |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洁面部和梳头,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确保干净、整洁、舒适。 |
1.护理对象头面部干净、整洁,无异味; 2.确保护理对象无遗留须发引起不适。 |
每月不少于6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面部清洁不低于2次/日,梳头不低于2次/日,剃须不低于2次/周。(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每月不少于6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面部清洁不低于2次/日,梳头不低于2次/日,剃须不低于2次/周。(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1 |
清洁 照料 |
洗发 |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护理对象清洗头发,水温合适、操作轻柔、洗后吹干。 |
护理对象头发干净、整洁、干燥,无异味。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1次/周,夏季2次/周。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1次/周,夏季2次/周。 |
12 |
清洁照料 |
理发 |
定期为护理对象提供理发服务。 |
按男士短发、女士中短发,由具备理发技能的人员完成。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不少于1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1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不少于1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1次/月。 |
13 |
清洁 照料 |
指/趾甲护理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指/趾甲适时进行护理(不包括处理灰指甲)。 |
1.护理对象指/趾甲干净、整洁; 2.避免指/趾甲过长藏垢或弄伤他人或本人。 |
每月不少于1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不少于2次/月。 |
每月不少于1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不少于2次/月。 |
14 |
清洁 照料 |
手、足部清洁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手、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给予清洗手和足部。 |
护理对象手、足部干净,无异味(不包括足部疾病引发的异味)。 |
每月不少于6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手部清洁不少于3次/日,足部清洁不少于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每月不少于6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手部清洁不少于3次/日,足部清洁不少于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5 |
清洁 照料 |
温水擦浴 |
根据护理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等,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温水擦浴。 |
1.护理服务安全防范措施完备,注意护理对象隐私保护和健康保护; 2.护理对象身体干净、整洁,无异味(不包括足部疾病引发的异味); 3.无因水温不合适而导致烫伤发生。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4次/月,夏季8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1次/周,夏季2次/周。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4次/月,夏季8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1次/周,夏季2次/周。 |
16 |
清洁 照料 |
沐浴 |
根据护理对象病情和自理能力选择适宜的沐浴方式,沐浴方式有淋浴、盆浴、坐浴等。 |
按市民政局《DB50T 1081-2021老年人流动助浴服务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冬季2次/月,夏季4次/月。 |
17 |
清洁 照料 |
口腔清洁 |
鼓励并协助有自理能力的护理对象采用漱口、自行刷牙的方法清洁口腔;对丧失自理能力的护理对象采用棉棒擦拭、棉球擦拭清洁口腔。 |
1.护理对象口腔清洁,无食物残留等; 2.保证护理对象口腔安全,无暴力性损伤,发现异常,如口腔溃疡等,及时汇报。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原则2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原则2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8 |
清洁 照料 |
会阴清洁 |
根据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帮助护理对象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水温适宜、动作轻柔、保护隐私。 |
1.护理服务安全防范措施完备,注意护理对象隐私保护和健康保护; 2.护理对象会阴干净、清洁。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可根据护理对象清洁习惯,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19 |
清洁 照料 |
整理床 单位 |
采用适宜的方法整理床单位。 |
1.护理对象床上用品叠放整齐; 2.护理对象日常用品及用具放置规整; 3.护理对象床单位清洁、干燥、无渣屑。 |
每周不少于1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不少于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每周不少于1次;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不少于1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 |
20 |
清洁 照料 |
留置尿管 护理 |
遵医嘱对留置尿管的对象做好相关护理。 |
1.能有效提高护理对象生活质量; 2.护理对象未出现因护理不当造成尿路感染、漏尿等; 3.护理对象没有因护理不当造成尿路损伤; 4.管道固定合适,管道护理符合护理要求。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21 |
清洁 照料 |
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
遵医嘱对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对象做好相关护理。 |
1.能有效提高护理对象生活质量; 2.护理对象未出现因护理原因造成造口感染等; 3.护理对象没有因护理不当造成造口损伤。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6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必要时。 |
22 |
康复 照料 |
认知训练 |
为患有轻、中度认知障碍的护理对象进行计算力、思维能力、定向力、记忆力等训练。如训练记写自己名字和生日、认识数字、认识及分辨白天黑夜和天气等。 |
通过认知训练,对护理对象的计算、思维、定向、记忆、感知力等能力进行培养和锻炼。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3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3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1次。 |
23 |
康复 照料 |
生活式 康复 |
以指导动作或陪伴练习的形式为中度以上失能护理对象进行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场景训练。如训练自行穿脱衣、进食、洗漱、如厕等。 |
1.通过生活式康复训练,重建护理对象生活的信心,减轻照护者压力;2.护理对象能逐渐完成部分生活场景中的日常生活活动,如自行穿脱衣、进食、洗漱、如厕等。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3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2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不少于3次/月;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天不少于2次。 |
24 |
其他 照料 |
协助更衣 |
选择适合的更衣方法为护理对象穿脱或更换衣物。 |
1.护理服务安全防范措施完备,注意护理对象隐私保护和健康保护; 2.护理对象穿戴规整; 3.根据季节选择合适衣物。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项) |
根据对象需要,不低于2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项) |
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重度失能人员必选项) |
根据对象需要,不低于2次/日。(重度失能人员必选项) |
25 |
其他 照料 |
协助用药 |
协助完成用药。 |
1.按规范协助进行用药保管、分发; 2.遵医嘱用药准时,无错、漏、延现象。 |
遵医嘱,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遵医嘱。 |
遵医嘱,根据护理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遵医嘱。 |
26 |
其他 照料 |
精神慰藉 |
根据护理对象精神状况,结合病情及精神需求,给予相应疾病的健康指导,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
对护理对象进行亲情抚慰和心理疏导,引导护理对象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和愉悦的心情,与护理对象沟通有耐心、疏导有效果。 |
不少于4次/月,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4次/月,每次不低于30分钟。 |
不少于4次/月,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4次/月,每次不低于30分钟。 |
27 |
其他 照料 |
体征监测 |
对护理对象的呼吸、体温、脉搏、血压各项指标进行监测。 |
通过家用设备完成,仅作为生活参考,不作为临床使用。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1次/周;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不少于1次/周。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1次/周;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护理对象身体状况,原则上不少于1次/周。 |
28 |
其他 照料 |
皮肤外用药涂擦 |
给服务对象针对皮肤疾病或者关节疼痛等进行外用药涂擦。 |
仅限有医嘱时配合完成,且不得替代临床行为。 |
根据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对象需要。 |
根据对象需要,每月定期指导不少于1次。 |
根据对象需要。 |
服务结果其他要求:1.护理服务记录完善、详实;2.护理对象和家属满意;3.做好护理服务对象安全防范,特别是防坠床、跌倒,吞咽障碍等安全风险防范,无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4.针对护理对象需求合理规划护理时间,做到间隔合理、实施有效;5.机构上门护理服务过程中,做到耐心指导;每次上门护理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上门间隔时间合理,原则上月内均匀分布;单个项目频次大于附件2要求频次时,可以附件2的频次为准,因此导致的总服务时长低于附件2要求时,可根据护理对象需要,通过增加服务项目的方式达到附件2对时长的要求。
附件2
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
1.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由8+8构成,第一个“8”指的是8个必选项,由个体护理人员提供服务;第二个“8”指的是在剩余20个“可选项”中选择8项,由护理机构提供服务,构成16项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其中机构护理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10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6次。
2.重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由6+12构成,“6”指的是6个必选项,“12”指的是在22个“可选项”中选择12项,构成18项重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12次。
3.重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由8+12构成,“8”指的是8个必选项,“12”指的是在20个“可选项”中选择12项,构成20项重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
4.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6项,其中3项由个体护理人员提供服务;另外3项由护理机构提供服务,构成6项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其中机构护理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4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3次。
5.中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7项构成中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8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5次。
6.中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8项构成中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