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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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37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现就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1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8200元(4850/月)。一档缴费标准为2910/·人,二档缴费标准为6402/·人。

2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73272元。

3.缴费期满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为60/·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定额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4.推进建立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生育保障制度,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为126/年·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全额缴纳126元,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缴纳63元、医保基金划拨63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在按年缴纳职工医保费(或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余人员通过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7号)于202411日废止。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1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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