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中药饮片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规范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进行采购,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通过招采系统进行采购。
(二)品种范围。中药饮片指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标准和炮制规范等中药饮片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指已取得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挂网条件
(一)企业资质要求
1.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扫描件,生产范围应包括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2.配送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扫描件,经营范围应包括中药饮片。
(二)产品资质要求
1.质量标准、包装标签、注册批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应提供)、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中药配方颗粒应提供)等信息。
2.清晰的产品实物及包装(展示合格证信息)照片。
3.国家医保标准编码、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等信息。
三、交易规则
(一)限价挂网采购。有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承诺以不高于本产品现执行省级采购平台有效挂网价挂网。无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报价挂网。医疗机构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组织开展议价采购。
(二)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非中选产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三)备案采购。确因临床必需,未在招采系统挂网且挂网无替代的产品,由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招采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等信息进行备案采购。
四、挂网程序
(一)挂网流程。招采系统全天开放,随时接受企业提交的挂网申报业务。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以下简称药交所)每月1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集中受理核验企业上月提交的挂网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网。
(二)动态调整。生产企业应在各省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执行3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主动进行产品价格调整,不得利用省际间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挂网价格调低的,即时生效,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格。挂网价格调高的,纳入最近挂网批次一并处理。调整后高于原合同价的,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
五、交易结算
(一)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委托配送应符合《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要求。
(二)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应进行网上结算。医疗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法规要求与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以及回款时间、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医疗机构作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参考挂网信息等公开、择优选购产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的使用需求。
(四)生产企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提交药材基源、产地、性状等反映产品质量的信息,供医疗机构参考。探索建立互评机制,医疗机构对产品质量、企业供应保障等进行评价,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支付等进行评价。药交所定期推送互评结果,约束双方交易行为,提高交易采购质效。
(五)属于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产品,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应依托招采系统监测功能,切实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对网下采购、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等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市医保监测中心承担挂网交易的指导、监督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对挂网和交易采购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时给予评级处置。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不得线下交易、结算。生产、配送企业应根据临床使用需求,及时在招采系统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过渡期,2024年10月1日起,医疗机构使用的本通知品种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应在招采系统进行采购。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