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要求,决定对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将部分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落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设立“特级护理”等22个主项目和6个加收项,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
1.“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单独立项,不额外计入收费。
2.当天转住院的,“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费用不得同时收取。
3.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专项护理同时收取。
4.实施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Ⅰ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二)停用“特级护理”等10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