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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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531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结算范围。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为重点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医疗机构范围。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直接结算,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三)医药企业范围。配送供应我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品的医药企业。

      二、主要措施

    (一)协议管理

    此项工作已纳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受医疗机构委托代为结算相关产品货款。

    (二)结算方式

    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是指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确认收货收票后,用医保基金代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结算。

    (三)货款确认

    医疗机构在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下单,医药企业响应出库后即可创建发票;医药企业及时配送,当货物和发票一并送达至医疗机构后,在招采管理系统填写票货送达信息;医疗机构及时在招采管理系统内进行收货和收票确认(发票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将自动确认)。重庆药品交易所于每月1日提供上月待支付货款数据,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待支付货款并直接结算数据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自动确认),重庆药品交易所及时通过招采管理系统将确认后的待支付货款并直接结算数据推送至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核心经办系统。退货及非直接结算部分的药械货款,按现行结算方式处理。

    (四)基金抵扣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医疗机构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减待支付货款,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扣减,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扣减。当月不足扣减的,该医疗机构上月待结算货款不纳入直接结算,由医疗机构支付。各级医保部门原则上于每月28日前将已抵扣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划转至市医保药械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五)货款结算

    市医保监测中心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提出的资金申请划拨到重庆药品交易所货款代付专用银行账户。重庆药品交易所收到资金后依据已确认货款数据,核实无误后按结算流程T+1工作日进行支付。

    (六)利息清算

    每年1231日前,市医保监测中心、重庆药品交易所分别对药械采购直接结算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清理,利息经市级医保基金支出户划转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结算监督

    (一)完善内部运行监督。相关单位均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立岗位,不得变相拖延货款,严格防止错付、串付,严禁线下支付,实现信息化手段全流程操作和监控。

    (二)强化外部监测巡查。相关单位要加强结算货款工作运行情况的监测,对药械货款结算指标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及时督促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应的医药企业加强监管。

    本通知自2025915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再执行集采预付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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