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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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

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61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病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3项(详见附件1),其中:主项目28项,扩展项2项,加收项3项。

    (二)停用病理标本处置等原病理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44项(详见附件2)。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6227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病理标本处置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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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