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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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67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眼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眼科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47项(详见附件1)。其中: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3项(主项目125项,扩展项10项,加收项98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7项(主项目68项,扩展项1项,加收项48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5项(主项目109项,扩展项5项,加收项121项);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2项(主项目25项,扩展项3项,加收项34项)。

    (二)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 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65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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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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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