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2-00075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2-00075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降低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0元,多人混检统一降至每人份不高于4元。检测项目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同步调整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具体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四、涉及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其他相关事项,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5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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