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3-00001 | [ 发文字号 ] | 渝税发〔2022〕51 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3-00001 |
[ 发文字号 ] | 渝税发〔2022〕51 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渝税发〔2022〕51 号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鉴于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明确如下:
一、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二、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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