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4〕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4〕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
评估结论互认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13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市各区(市)县医保局:
为推进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协同发展,结合两地试点推进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人群范围
成渝两地异地居住的、自评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规定的C、D、E、F、G级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纳入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范畴。
二、其他
(一)其余事项继续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19号)执行。
(二)本通知于2024年5月1日施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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