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办〔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办〔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公布《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5〕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1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版)》,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是依据临床指南确定的医保诊断标准及报销范围,根据临床指南的变化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动态更新。
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中所列药品、检验、检查、医疗服务项目及开展项目必需的药品、耗材、治疗项目,在结算时依据其医保属性及医保规定执行;其名称、编码、分类在国家医保局及我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新规定。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医保分类编码有变化或未列举的药品,其说明书适应症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障指南中规定的“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X次”,是指限该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次数。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中医药诊疗范围。中成药:由具有中成药处方资质的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及中成药说明书适应症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开具。除中成药外的中医药诊疗: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直接到中医院或中医科就诊;其余病种由专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需经中医医师会诊后提出使用建议。具有相应中医资质的医师应规范诊疗行为,辨证施治,在提出中医诊疗方案前需详细记录患者的症候类型,加强处方点评,充分发挥中医个性化治疗的优势。
四、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密切关注政策落地进展和规范。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行为的管理,依据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规范诊疗行为,因病施检、因病施治,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附件:《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