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为积极配合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和《重庆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120号)精神,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所需的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实行医保限额报销。
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发热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均属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员。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其项目及体外诊断试剂盒均可予以医保报销。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项目收费最高限价为50元,医保限额报销38元,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不承担;所需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目前我市已进行了跨省联盟集中采购,医保限额报销10元,剩余费用按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不承担。
此项医保政策自6月19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随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废止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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