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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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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事业单位如何申报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事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事业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二、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应包括哪些?

应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超额绩效不计入缴费基数。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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