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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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等文件,为简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申报程序,现就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参保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参保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二、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应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超额绩效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市、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工资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社平工资)60%的,按月社平工资60%核定;超过300%,按月社平工资300%核定。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四、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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