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印发《关于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等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上述政策中相关内容的优化。《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优化了失能等级评估
一是提高了现场评估专业性。在原来只需要至少两名评估人员上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上门评估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评估专家的要求。
二是优化了结论出具方式。明确了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确认。增加了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时,由现场评估人员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方式。
三是缩短了评估时限。评估时限从60天降到30个工作日,缩短了25%左右。
四是增加了定期评估。为进一步维护参保人权益,及时了解参保人失能等级状况,增加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即医保部门将每24个月对待遇享受人员的失能等级进行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由医保部门发起,无需参保人申请。
经定期评估,失能等级无变化或失能等级有变化但对待遇结算不影响的(如重度失能Ⅰ级变为重度失能Ⅱ级的),可按原待遇享受方式继续享受待遇;失能等级有变化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但对待遇结算有影响的(如中度失能变为重度失能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按新的失能等级享受待遇;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即失能等级为轻度失能或基本正常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参保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定期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定期评估终止的,从评估结论有效期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
二、优化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结算方式
在参保人享受护理服务水平总体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结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一是护理服务项目条目保持不变。6大类28项护理服务项目条目和服务包的项目构成数量保持不变,待遇享受人员现在的护理服务包可继续使用,不受影响。
二是优化了部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对帮助进食/水,鼻饲,帮助如厕,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人工取便,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头面部清洁、梳理,手、足部清洁,口腔清洁,会阴清洁,整理床单位,留置尿管护理,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协助更衣,体征监测等护理服务项目的机构上门护理(含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后同)内容调整为“原则上每次上门提供服务不少于1次”;将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个人护理的整理床单位和协助更衣两项从必选项调整为非必选项,必选项从8个降为6个,参保人可选的护理服务包项目构成更加灵活。
三是优化了机构上门护理结算方式。从原来的按日结算调整为按次结算,每次结算金额75元,每次上门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50分钟。
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12次;机构上门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24次。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5次;机构上门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8次。
四是增加了机构上门护理频次。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6次提高到不低于12次,机构上门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12次提高到不低于24次。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3次提高到不低于5次,机构上门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5次提高到不低于8次。
上门护理原则上1日内最高结算1次,因部分项目护理需要延长时间时,经待遇享受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协商一致后,可在1日内连续服务2次并按2次结算。每月连续服务的结算次数根据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设定不同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