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须通过平台挂网销售。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
二、药品挂网价格规则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通过平台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挂网价格。市医保部门组织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议价成功的企业按照议价结果直接挂网,供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交易采购,执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医疗机构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议价的非医保目录药品,成交不高于平台挂网价。
(三)限价挂网药品价格。生产企业按要求向平台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注射剂以制剂包装单元计,如支/瓶/袋,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元计)。
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包装规格在全国其他省无价格的,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产品差比价后取最低价挂网;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的平台挂网价格差比价后取均价,计算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剂型挂网分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生产企业自主报价与医疗机构议价成交,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最低挂网价格1个月内,向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并纳入限价挂网。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或因含量差异适应症不同的药品除外)。
属于下列情况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同时满足相关限价挂网采购的条件:在协议期内与国家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挂网价格。确因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
(五)其他采购药品挂网价格。
1.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协议到期后按相应类别进行挂网价格的确定。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
3.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以外),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通过平台采购,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三、规范挂网程序
(一)限价挂网药品挂网。
1.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新进入重庆交易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平台申报企业资质信息、药品资质及价格信息,平台对相关资质及报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药品于每月20日通过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底前报送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招采中心),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平台收集、核对并形成初审价格后报市价格招采中心。市价格招采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批后移交平台挂网执行。
2.定期调整。适用于符合限价挂网条件的所有药品。平台集中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平台每年12月底前完成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挂网价格调整后平台应公示5个工作日。挂网价格调整后低于有效合同价的,自新的挂网价格执行之日起,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格。挂网价格调整后高于有效合同价的,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继续执行原合同。
3.政策调整。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或调整价格招采政策的药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集中带量采购等药品挂网。
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国家谈判和短缺等其他采购药品,申报资料、流程参照新增药品挂网,挂网价格按照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挂网分组。生产企业按照挂网分组递交申报药品资料,药品挂网分组具体分为:第一挂网分组包括创新药、专利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的药品;除第一挂网分组以外的药品为第二挂网分组。平台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组织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对公示的药品信息及挂网药品的资质、价格等信息存在异议的,平台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四)暂停和终止挂网。生产企业因故导致暂时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生产企业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终止挂网。因产品资质到期或挂网后一年及以上无交易、交易监测中发现违规行为等情况,平台有权暂停其挂网;因产品资质注销、生产企业挂网资格被取消等,平台有权终止其挂网。暂停或终止挂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已终止挂网的和挂网时间不满一年申请暂停挂网的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生产企业不得重新申请挂网。确因临床使用需要,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平台核实并报市医保部门批准后恢复挂网,国家或重庆市发布的急(抢)救、短缺药品除外。
四、重大疫情药品挂网采购
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纳入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优先保障供应为目的,临时放开挂网价格管理机制,实行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确保生产企业不因挂网限制政策问题影响挂网,确保医疗机构不因疫情防控药品未及时挂网影响采购和使用。开展疫情防控药品价格应急监测,及时预警药品价格,防止疫情用药不合理涨价和其他药品“搭车涨价”等行为;持续跟踪供应异常变动、供应短缺等情况,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根据疫情用药的市场供应变化情况,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药品可适时调整挂网采购。
五、组织实施
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是深化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调整,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市医保局统筹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重庆药品交易所做好平台交易采购操作工作。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做好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六、附则
(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药品集中交易采购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二)重庆医用耗材交易采购挂网参照执行。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医保局。
附件:1.生产企业挂网报价须知
2.药品挂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