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放射治疗类、康复类、美容整形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5〕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统一放射治疗类、康复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放射治疗类、康复类、美容整形类收费,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关于印发〈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0号)、《关于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放射治疗类、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将部分放射治疗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共29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其中美容整形类202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4项(详见附件2)。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放射治疗类、康复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
申请进行门诊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在指定的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经其审核同意后,在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计算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放射治疗、康复、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放射治疗、康复、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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