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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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624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人口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生育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待遇(以下简称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生育医疗待遇

    (一)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含28以上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并发症转院继续治疗的,以及在门急诊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分娩待遇政策执行。

    (二)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28周以下)、异位妊娠、计划生育、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支付。

    (三)产前检查补助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孕期内产前检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产前检查最高补助标准为1500元),不设起付标准,按80%限额报销。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产前检查补助范围内。男职工参保期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1500元)。

    二、其他事项

    (一)产褥期后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门诊、住院政策执行。

    (二)参保女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其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三)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报销范围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由生育保险支付。

    本通知自202610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83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