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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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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

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471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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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

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成果,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质扩面。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活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践行医保惠民便民职责使命,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自愿参与、便民惠民、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工作思路,由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集采药品“三进”活动,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原则,在国家和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的中选药品中确定《重庆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市医保局统一发布《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参加单位采购集采药品的周期按照各批次集采序时进度执行。

(二)参加单位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各区县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名单。首批纳入一定数量村卫生室、零售药店,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向民营医疗机构、线上平台延伸。参加单位名单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三)落实平台采购。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统一开通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账号,通过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集采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集采药品“三进”

1.进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在《清单》中自主遴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已经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采购需求,并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线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暂未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须与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建立临时管理关系,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采购需求,并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线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

2.进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在《清单》中自主遴选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申报采购需求。药品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按一定比例加价销售,鼓励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销售价格进行承诺。

3.进零售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在《清单》中自主遴选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申报采购需求。药品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按一定比例加价销售,鼓励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销售价格进行承诺。零售药店在线上平台销售集采产品,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门店一致,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药品名称前标识“集采药品”字样,可能产生的配送服务费,可在药品价格外另行计算。

(二)做到“五统一”

1.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进基层辨识度,其中零售药店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3.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

4.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5.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参加单位挂牌动态管理

凡是参加此次集采药品“三进”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若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品种达到一定数量,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且无不良回款记录的,各区县医保部门根据实施情况授予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定点销售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对挂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1)、承诺书(附件2)。各区县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参加单位名单。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将参加“三进”的单位名单、采购需求报市医保局。市医保监测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参加单位名单和采购需求信息后,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二)做好供需对接。各区县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三进”参与方签订购销协议,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参加单位应结合群众用药情况,申报采购需求。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并及时在招采管理系统维护配送等相关信息。配送企业应根据参加单位下单情况,及时响应和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参加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三进”单位的考核,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串货倒卖集采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需求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资格。

(五)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探索集采“三进”活动相关配套措施,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药店、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招采信用评价、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综合考量。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410月)。公布《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各区县医保部门组织召开集采药品“三进”政策宣讲会、动员会等,提升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二)确定药品范围(202411月底前)。征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意向,发布《重庆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

(三)正式启动活动(202412月)。由各区县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参加单位落实“五统一”标准,完成相关软、硬件改造、开通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账号、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活动单位名单。

(四)总结交流经验(20256月底前)。适时组织对全市集采药品“三进”活动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现场调研、经验交流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采药品“三进”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医保局统筹全市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市医保监测中心承担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具体性事务;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加单位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使集采药品“三进”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申请表(样本)

2.承诺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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