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

渝医保发〔202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35 号)精神,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筹资标准和集中缴费期

继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按照国家要求,2025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70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水平。参加我市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元/人·年、二档775元/人·年。做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元/人·年、二档775元/人·年。推动个人缴费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匹配。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2月底,在2025年1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从2026年1月开始享受待遇,未连续参保人员从2026年1月开始计算待遇等待期;在2026年1月至2月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连续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待遇等待期。

二、巩固完善待遇保障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孕产妇,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住院发生的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参加居民医保即自动参加大病保险,保费从统筹基金划转,个人无需缴费。从2026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9856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三、落实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做好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收官工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做好与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把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细化医保综合帮扶措施,优化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帮扶。

五、全力推进参保工作落细落实

优化精准参保扩面措施,做好“全民参保一件事”应用数据共享全市贯通,完善“一人一档”参保数据库,为做好全民参保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聚焦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学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协同相关部门在高频活动场所精准开展参保动员。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推进新生儿“出生即参保”服务工作,针对不同的参保群体,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实现高效、集成、便捷参保缴费服务。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做好保费收入的对账记账工作,确保全市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扎实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推动全民参保高质量发展。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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